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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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37天重获自由:16岁少女涉毒案的黄金37天辩护之战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9人看过 举报

2026-09-10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侦查阶段取保成功办案实录

前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一个被律师们反复强调的时间窗口——"黄金37天"。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最长30天的侦查期,加上检察机关最长7天的审查批捕期,合计37天。这37天,是刑事案件辩护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争取取保候审、不批捕释放的最佳时机。一旦错过,案件进入批捕程序,后续的辩护难度将成倍增加。

作为成都专注刑事辩护的资深律师,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莉律师,深耕刑辩领域十余年,对"黄金37天"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体会。她常说:"刑事案件就像救火,越早介入,火势越小,越容易控制。黄金37天不是律师的营销话术,而是无数案件总结出来的真实经验。"

本文分享的,正是陈莉律师带领团队在黄金37天内成功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件:16岁少女薛某某卷入何某某等人团伙贩卖毒品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陈莉律师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37天内完成会见、阅卷、证据分析、法律意见提交、取保申请等全部辩护工作,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决定,期限自2026年9月9日起算,由家属担任保证人。全文已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案号、具体案情细节做全面脱敏处理,仅为普法与办案经验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

一、案件时间线:37天的分秒必争

为了让读者更直观地理解"黄金37天"的辩护节奏,我们先以时间线的方式,完整还原本案从拘留到取保的全过程。

第1天(2026年8月3日):刑事拘留。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在侦办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将薛某某抓获归案,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刑事拘留,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当天,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全家陷入巨大恐慌。

第3天(8月5日):家属委托。薛某某的父亲在多方打听后,联系到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莉律师,连夜到律所面谈。陈莉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客观分析了案件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家属当场决定委托。委托手续办理完毕后,陈莉律师立即安排团队准备会见材料。

第4天(8月6日):首次会见。陈莉律师携带齐全手续前往成都市看守所,首次会见薛某某。会见持续了两个多小时,详细了解了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全部经过,同时进行情绪疏导和法律释明,帮助当事人建立对案件的正确认知。

第5天至第10天(8月7日至8月12日):证据分析与策略制定。陈莉律师团队根据会见情况,结合家属提供的信息,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识别出主观明知存疑、客观证据缺失、地位作用轻微、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四大辩护突破口,制定了以证据不足为核心、以取保候审为目标的整体辩护策略。

第11天至第20天(8月13日至8月22日):持续跟进与二次会见。陈莉律师第二次会见薛某某,补充核实了若干关键细节,同时与办案单位保持沟通,了解侦查进展,适时表达辩护观点。

第21天至第30天(8月23日至9月1日):提交法律意见与取保申请。陈莉律师团队撰写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正式提交给办案单位,并当面陈述了辩护观点,重点论证了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参与程度极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核心理由。

第31天至第37天(9月2日至9月9日):审查批捕与取保决定。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陈莉律师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决定对薛某某取保候审。2026年9月9日,薛某某在被羁押37天后,重获自由。

37天,分秒必争。每一天的工作都环环相扣,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掉链子。这就是专业刑辩律师在黄金37天内的真实工作节奏。

二、案件始末:一个16岁少女的迷途与救赎

(一)叛逆青春期:辍学少女的社交困局

薛某某出生于2010年3月,案发时刚满16周岁。她成长于成都一个普通家庭,父母都是工薪阶层,平时工作繁忙,对孩子的关注更多停留在物质层面,精神层面的沟通相对欠缺。进入青春期后,薛某某变得越来越叛逆,和父母的话越来越少,学习成绩也一路下滑。初中没读完,她就选择了辍学,开始在社会上打零工。

辍学后的薛某某,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清晰的人生规划,大部分时间都和社会上认识的朋友在一起。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她认识了比自己年长几岁的何某某。何某某在圈子里以"讲义气"著称,经常请大家吃饭、玩,对年纪小的薛某某也颇为照顾。对于缺乏关爱的薛某某来说,何某某就像一个大哥哥,她对他充满了信任。

然而,薛某某不知道的是,何某某正是一个贩毒团伙的核心人员。他所谓的"讲义气",不过是笼络人心、发展下线的手段。他身边那些看似热闹的朋友,很多都是他犯罪链条上的一环。

(二)一次"帮忙跑腿":稀里糊涂卷入贩毒案

案发前,何某某找到薛某某,说自己有点东西要送,让她帮忙跑一趟路,事后会给她一点辛苦费。薛某某问是什么东西,何某某含糊其辞,只说"你不用管,送到就行"。薛某某当时有些犹豫,但碍于朋友情面,也想着能赚点零花钱,最终还是答应了。

按照何某某的指示,薛某某到指定地点,把一个包裹交给了另一个人,拿到了几百元的报酬。整个过程不到十分钟,她甚至没有看清楚包裹里装的是什么。交接的时候,对方神色有些紧张,匆匆拿了东西就走。薛某某心里闪过一丝疑虑,但她没有多想,也没有多问。在她那个年纪,朋友的信任比什么都重要,她不想因为多问几句而显得"不够义气"。

就是这一次看似普通的"帮忙跑腿",彻底改变了薛某某的人生轨迹。没过多久,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案发,整个团伙被公安机关一举查获,薛某某也因参与了其中一次递送行为,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被抓的那一刻,薛某某整个人都是懵的。她无法理解,自己只是帮朋友送了个东西,怎么就成了"贩毒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她整夜整夜地睡不着,一想到自己可能要坐牢,就害怕得发抖。

(三)家属的绝望与希望:从病急乱投医到专业委托

收到拘留通知书的那天,薛某某的父亲感觉天塌了一样。他怎么也不敢相信,自己16岁的女儿竟然会和"贩毒"扯上关系。慌乱之中,他四处打听,有人说"涉毒案件不可能取保",有人说"赶紧找关系捞人",还有人说"准备好钱,判个几年就出来了"。各种说法甚嚣尘上,家属越听越慌,越慌越乱。

幸运的是,薛某某的父亲没有病急乱投医。在朋友的推荐下,他联系到了成都专注刑事辩护的陈莉律师。面谈时,陈莉律师没有像其他人那样一味说"严重"或者打包票"能捞人",而是冷静、客观地分析了案件:

第一,贩卖毒品罪确实是重罪,但定罪必须靠证据,不是只要被抓就一定有罪;第二,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依法有特殊保护原则,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证据标准的把握应当更严格;第三,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当事人参与程度极低,主观明知存疑,客观证据薄弱,有明确的辩护空间;第四,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是律师介入的黄金窗口期,必须争分夺秒。

"陈律师,你说话实在,不忽悠,我们信你。孩子就交给你了。"面谈结束后,家属当场决定委托。这份信任,既是动力,也是沉甸甸的责任。

三、黄金37天辩护全流程:陈莉律师团队的专业攻防

(一)首次会见:情绪疏导与事实还原并重

接受委托第二天一早,陈莉律师就携带齐全的会见手续,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薛某某。

未成年人会见,首先要做的不是问案情,而是情绪疏导。隔着铁窗,陈莉律师看到的是一个满脸惶恐、眼神躲闪的少女,和卷宗里"贩毒嫌疑人"的标签格格不入。陈莉律师先用温和的语气安抚她的情绪,告诉她家人的牵挂和律师的来意,慢慢打消她的戒备心理。

情绪稳定后,薛某某慢慢讲述了事情的经过。陈莉律师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她如何认识何某某、何某某如何提出帮忙、递送的具体过程、获得多少报酬、是否知道递送的是什么、有没有看到包裹内容、有没有其他人在场等,逐一详细询问。同时,陈莉律师也向薛某某详细讲解了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原则,以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帮助她建立对案件的正确认知。

这次会见,陈莉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了四个关键疑点:主观明知存疑、客观证据缺失、供述印证薄弱、地位作用模糊。这四个疑点,成为后续整个辩护策略的基石。

(二)证据分析:四大突破口的精准识别

会见结束后,陈莉律师立即组织团队召开案件分析会,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精准识别出四大辩护突破口。

突破口一:主观明知存疑。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为前提。本案中,没有任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有人明确告知薛某某递送的是毒品。薛某某年仅16周岁,社会阅历浅,辨别能力弱,且仅获得几百元的跑腿费用,不属于高额报酬,不能据此推定其明知是毒品。对于未成年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适用比成年人更严格的证据标准。

突破口二:客观证据缺失。本案指控的交易环节,并未当场查获毒品,没有扣押、称量、鉴定意见等核心实物证据,无法证实涉案物品确实是毒品,也无法确认毒品的种类、数量。没有资金流水、没有交易现场监控、没有通讯记录印证交易过程,指控主要依赖同案人员的供述,属于言词证据一对一的状态。

突破口三:地位作用轻微。薛某某并非贩毒团伙的固定成员,本次行为系临时、单次被纠集,仅参与了一个末端递送环节,不参与策划、不掌握货源、不决定价格、不参与利润分配,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只起到非常次要、辅助的作用。何某某作为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重义气、易盲从的特点,将其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未成年人的可谴责性本身就较低。

突破口四: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让其在家庭监护下接受教育改造,更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的核心宗旨。

(三)法律意见:用专业文书撬动案件走向

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陈莉律师团队撰写了详尽的《关于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从主观明知、客观证据、主体地位、社会危险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五个维度,系统论证了对薛某某取保候审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在社会危险性论证方面,陈莉律师针对性地回应了涉毒案件取保的核心顾虑:第一,人身危险性低,薛某某系未成年少女,本身无暴力倾向,无违法犯罪前科,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第二,妨害诉讼风险低,其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能够保证其随传随到,配合侦查、起诉和审判;第三,具备监护条件,家属明确表示会严加管教,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各项规定,不会接触同案人员,不会干扰证人作证。

法律意见撰写完成后,陈莉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进行了专业沟通,当面陈述了辩护观点,提交了全部书面材料。她没有停留在"交材料走程序"的层面,而是主动跟进案件进展,持续沟通辩护意见,推动办案机关全面、审慎地审查案件证据和当事人情况。

(四)审查批捕环节:向检察机关同步提交不批捕意见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后,陈莉律师同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重点强调了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参与程度极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核心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这7天,是黄金37天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律师辩护意见能否被采纳的关键节点。

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陈莉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薛某某取保候审。2026年9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薛某某在被羁押37天后,重获自由,由其家属担任保证人进行监督。

四、辩护思路深度拆解:涉毒未成年人案件的五大辩护维度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是偶然,而是专业辩护策略的必然结果。陈莉律师团队总结了涉毒未成年人案件的五大辩护维度,供读者参考。

(一)主观明知维度:严格把握未成年人的明知认定标准

贩卖毒品罪是故意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明知"包括自认明知和推定明知两种情形。对于成年人,如果其行为方式明显异常、获取高额报酬、采取隐蔽手段交接,可以推定其明知。但对于未成年人,明知的认定标准应当更加严格。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社会经验、判断能力都远不及成年人,不能简单以成年人的标准来推定未成年人的主观明知。本案中,薛某某仅获得几百元的跑腿费用,不属于异常高额报酬;交接方式虽然简单,但没有采取特别隐蔽的手段;何某某也没有明确告知其递送的是毒品。综合这些因素,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薛某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

(二)客观证据维度:以证据裁判原则审查指控体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指控薛某某犯罪的证据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没有毒品实物、没有鉴定意见、没有资金流水、没有监控录像、没有通讯记录,主要依赖同案人员的供述。而同案人员自身也处于被追诉地位,其供述存在推卸责任、夸大他人参与的可能性,在没有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三)主体地位维度:精准区分指使者与被利用者的责任边界

在团伙犯罪中,不同人员的地位、作用、责任差异很大。辩护律师必须精准区分组织者、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被利用者的责任边界,不能让底层人员为整个团伙的犯罪行为承担过重的责任。

本案中,何某某是组织者、指使者,掌控毒品来源和销售渠道;薛某某只是临时被叫来帮忙的未成年人,处于被支配、被利用的地位。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薛某某即便被认定为参与,也属于作用极小的从犯,依法应当大幅度从宽处理。

(四)强制措施维度: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争取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核心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涉毒案件中,办案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审查通常比较严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涉毒案件就完全不能取保。关键在于律师能否用事实和证据,充分论证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本案中,陈莉律师从人身危险性低、妨害诉讼风险低、具备监护条件三个方面,系统论证了对薛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结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强调对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更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些论证最终被办案机关采纳。

(五)程序价值维度:抓住黄金37天,在审查批捕环节发力

黄金37天分为两个阶段:前30天是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期,后7天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期。律师在这两个阶段都要有所作为:前30天重点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取保申请;后7天重点是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中,陈莉律师在两个阶段都做了充分的工作,既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申请和法律意见,也向检察机关同步提交了不批捕意见,形成了完整的辩护闭环,最终成功推动当事人在37天内重获自由。

五、法条托底:涉毒未成年人案件取保的法律依据

本案的成功办理,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结合本案,系统梳理核心法条如下:

(一)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期限与审查批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证据裁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四)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五)共同犯罪从犯处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陈莉律师总结道:"很多家属觉得刑事案件要靠关系、靠人脉,其实真正的底气永远是证据和法律。尤其是在法治不断进步的今天,只要找准案件的核心缺陷,用专业的法律意见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就能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六、社会意义: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深层思考

(一)未成年人涉毒,家庭监护缺位是重要诱因

纵观本案,薛某某的经历不是个例。很多未成年人卷入毒品犯罪,都有着相似的轨迹:家庭沟通不畅、早早辍学流入社会、缺乏正确引导、被不良社交圈裹挟。青春期的孩子,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家庭不能给予足够的关爱和引导,他们就很容易在社会上寻找"替代归属感",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这提醒所有家长:无论工作多忙,都不能忽视对孩子的陪伴和教育。要关注孩子的社交圈,了解他们平时和什么人在一起、做什么事;要和孩子保持畅通的沟通,让他们愿意把心里的困惑和问题告诉家长;要从小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让他们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触碰法律红线会有什么后果。

(二)疑罪从无,是司法公正的底线

有人会问,律师为涉毒的人辩护,还帮着取保,是不是在纵容犯罪?陈莉律师的回答始终坚定:"疑罪从无,放纵的只是可能的犯罪,守住的却是绝对的公正。如果因为一个人可能有罪,就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定罪,那么每一个普通人都可能面临被错误追究的风险。"

刑事辩护的意义,从来不是为坏人开脱,而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一起证据不足的取保案件,维护的不只是一个孩子的权益,更是整个社会的司法公信力。

(三)黄金37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窗口

很多家属存在误区,认为侦查阶段律师没用,要等开庭再请律师。这是非常错误的观念。事实上,侦查阶段尤其是黄金37天,是律师辩护空间最大、辩护效果最好的阶段。这个阶段,案件事实还在固定,证据还在收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容易被采纳。如果等到批捕、起诉,案件的定性基本成型,辩护难度会成倍增加。

本案能够在37天内成功取保,正是因为律师及时介入,在证据固定的关键期就提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从源头上推动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七、成都陈莉律师与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以专业为刃,以温度为心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陈莉律师"证据为王、分秒必争"辩护理念的生动体现,也是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专业实力的见证。

(一)关于成都刑事律师陈莉

陈莉,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十余年。

专业标签:成都刑事律师、毒品犯罪辩护专家、未成年人案件辩护律师、证据辩护实力派、黄金37天取保专家。

擅长领域:专注办理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在侦查阶段精准切入,通过证据辩护、程序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证据不足释放、不批捕、不起诉等实质性结果。

执业风格:沉稳务实,逻辑缜密,不夸大、不承诺、不忽悠。习惯用证据说话,用专业的法律意见推动案件进展。办案细致严谨,善于从细微处发现案件突破口。

执业理念:"办一案,守一心,护一生。"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人的人生、一个家庭的希望。接受委托,就全力以赴,不负每一份信任。

从业十余年来,陈莉律师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件实现了取保候审、证据不足释放、法定不起诉、缓刑等优质结果,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负责的办案态度,收获了当事人和业界的广泛认可。

(二)关于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成都、专注刑事辩护的精品律所。

团队化办案:实行"主办律师+协办律师+案管专员"的团队办案模式,重大案件集体研讨,确保辩护方案的全面性、精准性。

极速响应机制:建立7×24小时刑事案件快速响应通道,主城区24小时内安排会见,黄金37天内全程跟进,为当事人抢占最佳辩护时机。

深耕本地司法:团队律师均长期在成都执业,熟悉本地司法环境和裁判尺度,与办案机关保持专业、顺畅的沟通。

透明规范服务:收费公开透明,办案进度实时同步,拒绝虚假承诺,拒绝隐形消费,让每一位委托人都能明明白白委托,安安心心等待。

"领专业之先,都公正之守。"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为根基,以责任为使命,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品质、有温度的刑事法律服务。

结语

37天,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只是一个多月的平凡时光;但对于一个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16岁少女和她的家庭来说,却是度日如年的煎熬,更是决定人生走向的关键窗口期。

陈莉律师常说:"刑辩律师就像黑暗里的提灯人。我们做的,是在冰冷的法条里,为当事人找到那束公正的光。"本案的成功取保,不是奇迹,而是专业、速度、坚持共同作用的结果。

法律有尺度,辩护有温度。对于成年犯罪者,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威严;对于迷途的未成年人,我们要守住救赎的底线。这,就是刑事辩护的意义所在。

在此也提醒所有家长:青春期的孩子,监护和教育永远不能缺位。关注孩子的社交圈,加强法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才能从根源上远离犯罪。如果家人不慎涉案,不要病急乱投医,更不要轻信"找关系捞人"的骗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抓住黄金37天辩护窗口期,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成都刑事辩护,就找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陈莉律师,用专业守护公正,用温度守护希望。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如需法律咨询,可联系事务所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全文完。本文所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案号等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相关法律分析基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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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10000MD8333253Q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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