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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6.3万、获利1.2万为何不起诉?——一起帮信罪存疑不起诉案背后的证据裁判与疑罪从无—四川领都

发布者: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5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陈莉律师团队深度复盘


前言

在刑事司法领域,有一条铁律:疑罪从无。当证据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明一个人有罪时,法律的选择只能是不起诉、不定罪,而不是"差不多就行""先判了再说"。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石,也是每一个公民不被错误追究的根本保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疑罪从无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这类高发、多发的案件中,大量当事人因为出借银行卡、帮忙"跑分"而被立案侦查,很多人以为"反正卡是我借的,认了算了",却忽视了入罪标准的严格审查和证据链条的完整闭合。

本文要深度复盘的,正是一起典型的帮信罪存疑不起诉案件。一名案发时刚满18岁的年轻人杨某某,因涉嫌帮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其参与"跑分"63669余元、获利12733.8余元。案件历经刑事拘留、不批捕取保、期限届满解除取保、获取新证据再取保、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程序,前后跨度近两年四个月。最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获利金额超过一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扣押的手机也一并发还。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资深刑事律师陈莉,结合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从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的视角,深度拆解全案。全文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案号等敏感信息均已脱敏处理。

一、案件全程还原:一个18岁年轻人的近两年四个月(全程脱敏)

(一)刚成年的无业青年,被"跑分"兼职拖入泥潭

杨某某,男,2005年7月出生,四川乐山人,专科毕业,案发时无业。和很多这个年纪的年轻人一样,杨某某毕业后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手头拮据,又渴望快速赚钱,对未来充满迷茫。正是在这样的人生低谷期,他通过朋友接触到了所谓的"跑分"兼职。

"跑分"是网络黑灰产的行话,指的是利用本人或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为上游网络犯罪资金进行转账、套现、分流,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上游资金往往来源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跑分"就是为这些赃款转移、洗白提供通道。

招杨某某入局的,是他的同龄人黄某某。黄某某告诉他,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帮忙走一下账,就能按比例拿到"好处费",来钱快、活儿轻松,很多人都在做。杨某某当时并非完全没有犹豫,但在"只是借卡走个账,又不是去骗人""大家都在做,法不责众"的自我安慰下,加上对方承诺的报酬诱惑,他最终还是答应了。

根据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事实:2023年9月22日至10月30日期间,黄某某和杨某某通过肖某某、陈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共计跑分63669余元,共计获利12733.8余元。也就是说,从参与到案发,前后不过一个多月。但正是这一个多月的"兼职",让杨某某付出了近两年四个月的沉重代价。

(二)完整时间线:从拘留到不起诉的近两年四个月

为了让读者清晰理解刑事案件从拘留到不起诉的完整流程,我们梳理本案的完整时间线。

2023年11月7日:刑事拘留。杨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送入看守所。刚满18岁的他,第一次面对铁窗生活,心理压力巨大,对未来充满恐惧。

2023年12月13日:不批捕,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杨某某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从看守所释放。从拘留到取保,羁押了36天。

2024年12月13日: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到期后因案件没有新的进展,公安机关解除了对杨某某的取保候审。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杨某某开始重新找工作、回归正常生活。

2025年8月30日:获取新证据,再次取保候审。然而,就在解除取保八个多月后,公安机关因获取新的犯罪证据、需要继续侦查,再次对杨某某取保候审。刚刚平复的生活再度被打乱,悬而未决的案件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重新悬在了他的头顶。

2025年9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是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的关键环节。

2026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件证据存在不足,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6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6年3月(补查重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获利金额超过一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同时,被扣押的银色苹果15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发还杨某某。

从2023年11月7日被拘留,到2026年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前后近两年四个月。这份薄薄的不起诉决定书,对杨某某而言,是迟来的清白,也是人生重新出发的起点。

(三)"不起诉"三个字的法律分量

很多人对不起诉的法律意义缺乏了解。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不起诉分为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本案属于第三种——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存疑不起诉的本质,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直接体现。它意味着,在案证据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明犯罪事实,达不到起诉标准,检察机关依法将案件挡在了审判大门之外。对当事人而言,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案件不会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不会被定罪量刑,在法律上就是无罪的,不会留下刑事案底。本案中,不仅人获得了不起诉,连被扣押的手机也一并发还,实现了人身和财产的全面"清白"。

二、核心争议拆解:为何"获利1.2万"仍被认定证据不足

本案最精彩、也最具有指导意义的地方,在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核心理由——"获利金额超过一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认定二人共计获利12733.8余元,表面上看超过了1万元的入罪门槛,但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这背后的法律逻辑,是理解全案的钥匙。陈莉律师对此进行了层层拆解。

(一)帮信罪的入罪门槛:"情节严重"的七项法定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请注意,构成帮信罪有一个必备要件——"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并非只要提供了帮助就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七项标准,是帮信罪罪与非罪的法定分界线。只要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就不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就不构成帮信罪。

(二)逐项比对:本案入罪的唯一通道卡在"违法所得1万元"

我们用本案的具体数据,逐项比对上述入罪标准,就能清晰地看到辩护的突破口。

第一,支付结算金额:63669余元,未达20万元标准。本案"跑分"流水总额为63669余元,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才达到入罪标准。6.3万余元距离20万元相差甚远,因此,单看支付结算金额这一项,本案达不到入罪标准。

第二,违法所得:公安认定12733.8余元,刚过1万元标准,但证据存疑。既然支付结算金额不达标,那么本案能否入罪,就全部压在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这一项上。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某、黄某某二人共计获利12733.8余元,表面上看超过了1万元的门槛。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这12733.8余元是两人"共计"获利,杨某某个人实际获利多少?获利金额如何计算、有无客观证据印证、是否扣除了成本?这些关键事实都没有查清。

第三,其他标准:均不满足。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没有投放广告提供资金,当事人此前没有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结论非常清晰:本案入罪的唯一通道,就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而恰恰是这唯一的通道,在证据上站不住脚。检察机关正是抓住了这一要害,认定"获利金额超过一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违法所得"认定的四大证据陷阱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证据辩护点。公安机关认定的是杨某某、黄某某二人"共计获利12733.8余元",但帮信罪是个人犯罪,认定杨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查清杨某某个人的违法所得是否达到1万元,而不能简单地把共同参与者的获利总额直接算到他一个人头上。

陈莉律师分析,在帮信罪共同犯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严格区分以下几个层次,每一个层次都可能成为证据陷阱:

陷阱一:共同获利≠个人获利。多人共同参与时,应当查清每个人实际分得了多少,而不能以团伙获利总额作为认定每个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依据。本案12733.8余元是两人合计,杨某某个人分得多少,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如果杨某某个人分得不足1万元,就不满足入罪标准。

陷阱二:流水金额≠违法所得。跑分流水是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是行为人从中实际赚取的佣金、好处费,二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实践中,有的案件把过账流水错误地认定为违法所得,这是典型的定性错误。本案中,63669余元是流水,12733.8余元是获利,二者已经做了区分,但获利金额本身的证据仍然不足。

陷阱三:违法所得必须有客观证据支撑。获利金额不能仅凭口供或单方陈述认定,应当有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供述与客观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12733.8余元的获利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每一笔获利对应哪一笔流水、有无转账记录印证,这些关键证据都存在缺失。

陷阱四:必要成本是否扣除。在部分情形下,行为人提供帮助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合理成本,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予扣除,这也会影响最终获利金额的认定。

本案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仍然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杨某某个人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以上,根据"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只能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认定——不起诉。

(四)退回补充侦查:存疑不起诉的必经程序

本案的不起诉,离不开"退回补充侦查"这一关键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严把案件证据关的重要制度设计。它给了侦查机关补全证据的机会,也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指出证据缺陷、推动案件向有利于当事人方向发展的程序空间。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获利金额认定存在证据缺陷,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的问题依然无法解决,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陈莉律师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通过详尽的书面法律意见和当面沟通,向检察官清晰、有力地指出案件证据链条上的薄弱环节,推动检察机关依法退侦,并在退侦后仍然无法补全证据时,争取不起诉结果。

(五)刑事辩护的全流程价值:从拘留到不起诉的步步为营

本案的圆满结果,不是某一个环节的侥幸,而是全流程持续辩护的结果。陈莉律师复盘了本案各阶段的辩护要点:

侦查阶段——争取不批捕。当事人被拘留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解案情,发现支付结算金额未达20万、个人获利存疑的关键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不批捕,当事人在拘留36天后取保候审,避免了长期羁押。

取保期间——持续跟进不放松。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结束,当事人在取保一年后被解除取保,又在八个月后因新证据被再次取保,说明案件始终存在变数。辩护律师在此期间持续跟进,随时掌握案件动态。

审查起诉阶段——主攻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围绕"违法所得是否达到1万元"这一核心,系统梳理证据缺陷,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推动检察机关退侦,并在补查重报后继续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最终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涉案财物——同步争取手机发还。在争取人身层面不起诉的同时,辩护律师同步关注被扣押的手机,最终手机被认定与犯罪无关、依法发还,实现了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完整保护。

三、法条托底:帮信罪与存疑不起诉的完整法律体系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七项认定标准,其中"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是跑分类帮信案件最常用的入罪标准。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四)证据裁判与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五)取保候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本案当事人先后两次取保候审,正是侦查机关在证据尚不充分、又需要继续侦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四、社会意义:帮信罪治理与疑罪从无的法治价值

(一)"两卡"犯罪为何专挑年轻人下手

帮信罪的涉案主体呈现明显的年轻化特征,大量是在校学生、刚毕业的青年、无业年轻人。这并非偶然。一方面,年轻人社会阅历浅、防范意识弱、对"跑分""刷流水"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容易被"轻松赚钱""日结高薪"的幌子诱惑;另一方面,网络黑灰产专门瞄准那些急需用钱、又缺乏稳定收入的年轻群体,利用他们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作为洗钱通道。

陈莉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年轻人: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要求你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收款二维码的,凡是让你帮忙"跑分""走账""刷流水"并承诺高额回报的,无论对方如何花言巧语,都要坚决拒绝。一旦这些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你就可能成为帮信罪、掩隐罪甚至诈骗罪共犯的追责对象,轻则留下案底影响一生,重则身陷囹圄。

(二)入罪标准是辩护的生命线

本案给所有办理帮信罪案件的律师和当事人一个重要启示:入罪标准是辩护的生命线。帮信罪是典型的"数额犯""情节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在跑分类案件中,要重点核算两组数字:一是支付结算金额是否达到20万元,二是违法所得是否达到1万元。同时还要审查是否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是否有同类行政处罚前科等其他情形。任何一项入罪标准在证据上站不住脚,都可能成为不起诉、无罪的突破口。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具备极强的证据审查能力和数额核算能力,把卷宗里的每一笔流水、每一笔获利都算清楚、辨明白。

(三)疑罪从无:宁可放过,不可错判

有人可能会问,这个年轻人明明参与了跑分,为什么还能不起诉,是不是"放纵"了犯罪?陈莉律师的回答掷地有声: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当关键的入罪数额无法用证据证明时,法律的选择只能是不起诉、不定罪。

"宁可放过,不可错判",看似可能让个别行为人暂时逃脱制裁,实则守护的是每一个公民不被错误追究的根本权利。如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勉强定罪,今天被冤枉的可能是他,明天就可能是我们任何一个人。存疑不起诉制度,正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本案检察机关坚守证据底线、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立场和对法治原则的坚守。

(四)程序正义:近两年四个月等待背后的法治价值

本案从拘留到不起诉历时近两年四个月,当事人经历了拘留、取保、解除取保、再取保、退侦等一系列程序,过程漫长而煎熬。有人会觉得程序太繁琐、等待太折磨,但正是这套看似繁琐的程序,层层把关、反复核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冤假错案。

不批捕、取保候审、退回补充侦查、存疑不起诉,这些程序设计环环相扣,构成了防范错误定罪的制度防线。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理解并善用这些程序,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坚持依法维权,即使过程曲折,最终也能等到公正的结果。

(五)不起诉≠无责:法治教育仍需加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存疑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完全没有问题,也不意味着"跑分"是合法的。本案之所以不起诉,是因为关键入罪数额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起诉标准,而不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值得鼓励。出借银行卡、帮忙跑分的行为,本身就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

这也提醒所有年轻人:不要因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就心存侥幸去触碰法律红线。法治的底线是明确的,出借银行卡、帮忙跑分的行为,无论是否达到刑事入罪标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都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和人生污点。

五、成都陈莉律师与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以证据为刃,以坚持为盾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陈莉律师"数额精算、证据为王、全程坚持"辩护理念的生动体现,也是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专业实力的见证。

(一)关于成都刑事律师陈莉

陈莉,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十余年。

专业标签:成都刑事律师、帮信罪/网络犯罪辩护专家、数额犯入罪标准辩护实力派、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专家。

擅长领域:专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电信网络诈骗、经济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擅长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审查和数额核算,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在侦查阶段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争取无罪、轻判、缓刑。

执业风格:沉稳务实,逻辑缜密,对数字和证据极度敏感。习惯把卷宗里的每一笔资金流水、每一项入罪标准都核算清楚,用扎实的证据分析和专业的法律意见说话。不夸大、不承诺、不忽悠,用结果赢得信任。

执业理念:"办一案,守一心,护一生。"刑事案件关乎人的自由和名誉,接受委托,就必须有"把案子办到底"的决心和耐心,哪怕历时两年三年,也要为当事人坚持到最后。

从业十余年来,陈莉律师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起网络犯罪、帮信类案件实现了不批捕、不起诉、证据不足释放、缓刑等优质结果,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收获了当事人和业界的广泛认可。

(二)关于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扎根成都、专注刑事辩护的精品律所。

团队化办案:实行"主办律师+协办律师+案管专员"的团队办案模式,对资金流水类、数额认定复杂的案件,团队集体核算、交叉核验,确保每一个数字、每一项标准都准确无误。

全流程跟进:从侦查阶段会见、不批捕申请,到审查起诉阶段退侦沟通、不起诉申请,再到审判阶段出庭辩护,提供全流程、不间断的专业服务,绝不因案件周期长而松懈。

深耕本地司法:团队律师长期在成都及金堂、温江、郫都、双流、新都等周边区县执业,熟悉本地公安、检察机关的办案标准和证据把握尺度,沟通专业顺畅。

涉案财物同步维权:在为当事人争取人身权益的同时,同步关注被扣押、冻结的手机、银行卡、资金等财物,依法争取解除冻结、发还财物,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透明规范服务:收费公开透明,办案进度实时同步,拒绝虚假承诺,拒绝隐形消费,让每一位委托人明明白白委托、安安心心等待。

"领专业之先,都公正之守。"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为根基,以责任为使命,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品质、有温度的刑事法律服务。

结语

一个刚满18岁的年轻人,因为一个多月的"跑分"兼职,被卷入近两年四个月的刑事程序;又因为关键入罪数额证据不足,最终拿到不起诉决定,重获清白。这个案件既给所有年轻人敲响了警钟——切莫因小失大,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也彰显了法治的力量——证据不足,依法不起诉,疑罪从无,守住底线。

陈莉律师常说:"刑辩律师办的不只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帮信罪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处处是专业较量:支付结算金额够不够20万、违法所得够不够1万、个人获利如何区分、证据链条是否闭合,任何一个环节的精准把握,都可能改变一个年轻人的一生。

在此郑重提醒: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因出借出售银行卡、帮忙跑分走账而涉嫌帮信罪、掩隐罪被调查,千万不要以为"事小"而掉以轻心,也不要在证据和数额问题上稀里糊涂认下不属于自己的责任。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入罪标准算清楚、把证据缺陷找出来,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争取不批捕、不起诉的最优结果。

成都刑事辩护,就找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

陈莉律师,用专业守护公正,用坚持守护希望。


四川领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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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本文所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案号等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相关法律分析基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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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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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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